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11月29日获悉,相关部门正推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其中,该条例将对独立董事相关规则做出具体安排。
专家表示,证监会近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是对既有独立董事规则的修正性重述,并非是对当前独董制度的改革。他们呼吁,强化独董独立性、完善独董任职程序以及强化独董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方面的特定程序规则等。
在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中,独董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及金额巨大。半个多月来,约40位A股上市公司独董请辞,独董群体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多位专家直言,由于欠缺独立的选拔、运行机制以及有效的激励和保护机制,中国独董陷入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的尴尬境地。他们建议,着重从强化独董独立性、优化独董任职程序、强化激励机制等方面入手,重塑独董生态。
震动:独董职位成了“烫手山芋”
被称为“中国集体诉讼第一案”的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在传递“零容忍”信号,发挥“惩首恶”作用的同时,该判决结果的强烈示范效应还深深地震撼了上市公司“独董圈”——康美药业5位时任独董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及金额上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自“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作出至今,约40位A股上市公司独董辞职。一时间,独董这个“圈子”被推上“风口浪尖”,独董这个“位子”沦为“烫手山芋”。有“资深独董”因辞职举动招来坊间议论,还有上市公司因独董离职而股价大跌,更有董责险因定位精准而爆红大卖……震动之下的众生相,以及不断揭开的“独董圈”现状,引起众人围观,更促使各方深思。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建立。然而,作为舶来品的独董制度,并未发挥出预期中的作用。“康美药业案”更是将对独董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的讨论引向深入。
“经过‘康美案’,部分独董或许发现自己缺乏履职的能力和条件,且该案独立董事承担的民事责任远高于收益,辞职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独董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在觉醒。该案也反映出独董的制度设计存在一些缺陷。各方应当借‘康美案’这一契机反思:正处于‘十字路口’的独董制度应向何处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针对近期较多独董辞职的现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汤欣在接受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采访时表示,担任独立董事是一项严肃的庄重使命。他呼吁,在新证券法施行,特别是标志性案例可能加快行业生态重塑的关键时期,更应三思而后行。“对于大多数治理良好或虽有瑕疵、但对独董工作能够给予配合的公司,持续勤勉尽责、帮助公司改善工作,防范违规失范行为,是独董的职责所在。”
“某种意义上,司法系统作出这样一个判罚,对于独董圈子来说也是好事,给全体独董同仁们敲响了警钟。”近期,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刘纪鹏在回应辞任万润股份(25.670, -0.30, -1.16%)独董一事时说,“辞职纯属巧合,不会在关键时刻当‘逃兵’。”
尴尬:既不“独立”也不“懂事”
那么,为什么在引入A股市场20年之际,独董制度陷入如此尴尬境地?
在专家们看来,首先,人情社会下的独董选任机制决定了独董独立性的先天不足。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目前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仍是过去的老一套,由大股东提名,由上市公司支付报酬,这在很大程度上把独董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上市公司做了捆绑。因此,不少独立董事不能真正超脱、独立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信息不对称、消息来源单一,造成独董履职基础不牢固,只能被动、片面地履职。“独立董事面临着无日常工作机构、无办公履职设施、无履职权威的‘三无’尴尬。信息不对称和来源单一,没有履职的常设和权威机制,造成独董很难主动履职和全面履职,往往只能被动履职和片面履职。”同时担任多家A股和H股公司独董的学者尹晓冰说。
再者,在现行薪酬津贴水平下,要求独董履行公司董事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也不现实。“我国独董平均年薪在8万元左右,只有其他董事的七分之一左右。薪酬水平过低是无法支撑独立董事履行公司内部董事职责的客观原因之一。”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洋称。
此外,独立董事积极履职缺乏细化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基础以及坚强后盾。南开大学讲席教授、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李维安指出,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法律责任加以区分,独董承担的风险与其获得职务收益之间可能出现严重失衡。独董权责不匹配的问题愈发凸显,致使履职积极性有所下降。
重塑:独董生态亟待全面修复
无疑,全面改革独董制度已迫在眉睫。专家建议,在追责动真格下重拳、促使独董归位尽责的同时,从长远来看,通过对独董制度权、责、利的全面重塑,从根本上补齐制度短板颇为重要。他们认为,让中国独董真正做到既“独立”又“懂事”,应着重从强化独董独立性、优化独董任职程序、强化激励机制、细化法律法规等方面入手。
“产生机制不够独立,造成独立董事履职缺乏独立性的坚实基础。”尹晓冰说,改革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尤为迫切,可考虑由交易所或投资者保护中心遴选建立独董库,再由交易所或投资者保护中心提名,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独立董事,这将优于目前上市公司主要管理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决定独董产生的机制。
让独董“懂事”,应改变独董获取信息不对称的现状。“独董专职化是改革方向。”刘俊海建议,推广专职的独董制度,“最好的办法是一位独立董事只负责一家公司,且独董要在公司坐班,坚持车间巡查、监督。”此外,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发起人武绍智认为,公司应保证独董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全面信息。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对于不尽责的独董进行自律性惩戒,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积极尽责的独董则应进行嘉勉。专家建议,建立声誉评价体系,加大对独董的负向激励。“可通过建立独董市场负面清单和准入制度,一旦独董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的公司破产或涉嫌违法违规,其将面临个人声誉的重大损失,甚至将面临终身禁入资本市场的重大处罚。相较于正向的经济利益激励,根植于声誉的负向激励,或许更能调动具备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加入独董的队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学讲席教授田轩说。尹晓冰则建议,建立独立董事履职的科学履职标准和客观考核机制,独董的薪资津贴要根据履职考核结果差异化发放。
此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厘清勤勉尽责义务和赔偿责任。“应构建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制度,对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实施违规分类处罚,并依据其过错大小以及津贴总额合理限定独立董事的赔偿数额。比如,日本公司法以董事从其任职公司获取的一定年度平均薪酬、津贴的总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实践,判处独立董事依其过错大小、以其收入总额为限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李维安说。
汤欣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这将是该项司法文件自2003年制订以来的重大发展。“在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方面,期待其对于证券法上的责任条款进行合理解释,一方面为独董履职维持法律责任的外部压力,另一方面则对勤勉尽责的独董提供减免责任的现实机会。”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