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收警示函 未公开会议信息被泄露和转发传播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600918.SH)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中泰证券未有效管理研究所员工记录的未公开会议信息,导致该信息被泄露并在网络被转发传播。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有效管理研究所员工记录的未公开会议信息,导致该信息被泄露并在网络被转发传播。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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