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主板市场多手法操纵侵权责任纠纷案宣判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该案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该案涉及主板市场证券操纵认定,投资者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方法等诸多新颖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由于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胜诉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上海金融法院依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了相应保全。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可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证券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关于鲜言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原告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海金融法院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鲜言操纵行为的方式、类型、影响期间。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中,鲜言具体采用了连续买卖、洗售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四种手法,共同影响了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整体视为一个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认定其操纵行为属于拉高型操纵。

  二是主板市场证券操纵侵权适用交易-损失两重因果关系,并适用欺诈市场理论和推定信赖原则。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投资者在操纵行为开始日之后、操纵行为影响结束日之前交易了与操纵行为直接关联的证券,即在拉高型证券操纵中买入了相关证券,在打压型证券操纵中卖出了相关证券,则应当认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行为人的操纵具有交易因果关系。

  三是证券操纵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失计算宜采用净损差额法,将实际成交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同步对比。本案中采用净损差额法——即以投资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股票的真实市场价格之差——计算损失金额。净损差额法揭示了证券操纵的侵权性质,即操纵行为使股价偏离真实市场价格,使得投资者额外承担了人为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即为侵权人应赔偿的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投资损失。

  四是信息型操纵手法与证券虚假陈述竞合的问题。考虑到虚假陈述属于鲜言操纵行为的一部分,故投资者已在之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获偿的部分,应当在本案中扣除,以避免重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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