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其中,对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如何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多个问题,指明了方向。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草案提出,要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
基于此,草案明确,一方面要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央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此外,草案还提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