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起,江西省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4月3日起,吉安市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建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
对《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不向在本市范围内已有2套住房或使用了2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进行修改,调整为“不向使用了2次公积金贷款或在购房所在地县(市、区)范围内已有2套住房的缴存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在吉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商转公”)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此标准。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所在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建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购房所在地以井冈山经开区、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庐陵新区等区域划分。
今年1月11日,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召开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了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确定了阶段性实行公积金“提贷并举”政策,包括阶段性提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暂停执行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与个贷率挂钩的政策,开通二手房组合贷款,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对冲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阶段性“提贷并举”政策延长至2025年3月31日等。
吉安市明确,阶段性提高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吉安市中心城区(井冈山经开区、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至少有一方在吉安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本地单缴存职工和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阶段性提高在县(市)购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县(市)购建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至少有一方在吉安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本地单缴存职工和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上述政策自2024年1月15日实施至2025年3月31日。在政策实施期间,如个贷率高于95%(含)时,此政策停止执行,恢复执行调整前的贷款最高额度。
从2024年1月15日起,暂停执行《关于优化调整个别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措施的通知》(吉房金委字〔2016〕4号)中“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我市个贷率情况设定上限,个贷率超过95%最高20万元,个贷率90%-95%最高30万元,个贷率低于90%最高50万元”的政策。暂停执行期间,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与本市单缴存职工一致。
从2024年1月15日起,缴存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时,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即可办理组合贷款。职工购买二手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额度三者总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从2024年1月15日起,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办理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使用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冲还款,不足部分从借款人的还款银行卡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