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将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

据国新网消息,8月14日,国新办举行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在会上表示,下半年,商务部将继续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着力加强政策支持。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本次发布的《意见》,以及此前出台的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促进制造业引资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开花”。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动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持续扩大外资市场准入。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

二是着力加强投资促进。我们将继续开展“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刚才朱冰先生也介绍了下半年将要举办的几场重要活动,举办这些“投资中国年”地方专场推介和服务业专场推介,目的就是全方位地展现各地产业特色、资源禀赋、营商环境,支持各地加强招商对接和项目撮合,促进更多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投资中国。

三是着力做好服务保障。发挥外贸外资协调服务机制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的作用,深化与外资企业和外国商协会常态化交流,完善地方各级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积极搭建联系外资企业、服务外资企业的平台,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坚定外商投资信心。

据公开资料显示,《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等五部委2005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2006年1月3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条、第六条针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进行了限制。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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