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公众号消息,5月15日,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人就我国东北地区通过周边国家港口开展国际贸易中转业务事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降低我国东北地区大宗货物南运物流成本,从2007年起,我国按国际中转业务,同意该地区货物运至毗邻国家港口中转再运抵我国南方港口入境。国际中转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海关业务,中方已积累了多年的实践经验。
2007年,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允许我国黑龙江省货物通过包括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在内的多个境外港口开展国际中转业务,相关业务运行良好。
2023年5月,海关总署公告同意吉林省新增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为境外中转港口,这是一项相关国家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海关总署将在跟踪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支持该项业务发展。
据央广网报道,吉林具有丰富的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但因为没有出海口,长期从辽宁大连港中转海运货物,东北地区的物资运输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制约了该地区经济的发展。符拉迪沃斯托克港(海参崴港)地处亚欧大陆东北部,地理位置优越,拥有得天独厚的运输条件。
吉林、黑龙江到辽宁港口陆运普遍超过1000公里,而绥芬河、珲春到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海参崴港)仅约200公里。
2022年以来,中俄贸易量大增,随之我国东南沿海港口至符拉迪沃斯托克港(海参崴港)集装箱船舶运力增加,船舶回程带货能力增强。在此时机下,2022年9月,吉林珲春市航务局申请增加符拉迪沃斯托克港(海参崴港)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中转口岸,增加浙江两港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入境口岸。珲春地处中俄交界地带,拥有吉林唯一对俄铁路口岸和公路口岸,可直通符拉迪沃斯托克港(海参崴港)等港口。
在此前发布的公告中,海关总署介绍了实施背景,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能源、原材料和商品粮的生产和储备基地,由于运力有限,东北地区运往南方的物资难以及时运出。这不仅成为制约该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也使我国其他地区难以有效利用这些重要资源。
多年来,海关总署一直对“北货南运”问题十分关注,多次积极主动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东北省份提出的内贸货物借道国际水域运输的个案请示,予以支持和协助。考虑到运力紧张问题长期存在,海关总署还专门组织人员调查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为开辟适宜的运输路线,黑龙江省政府也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赴俄滨海边区考察出海运输通道,并已就运输线路及港口问题与俄有关方面达成共识。
200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5号),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试点。
试点阶段限制了口岸和运输路线。按照规定,试点阶段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管理。试点阶段的出境口岸限绥芬河,进境口岸限上海、宁波、黄埔,所经俄罗斯口岸限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
内贸货物为何要跨境运输?
据“海关发布”2017年7月发布的科普,多年以来,由于黑龙江、吉林等地区缺少出海口且陆路运输能力有限,东北地区的物资难以及时运往南方。为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解决东北商品运输困境,海关总署决定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部分内贸货物可以“借道”国外港口,通过海运方式运往中国南方进境,销往国内。这样不仅解决了运力问题,而且缩短了陆路运输路程,也可以节约不少运费。如将货物从黑龙江绥芬河运往江苏太仓港,相比传统运输方式,每个集装箱大约可以节约运费2000元。
这一举措,将大大缓解东北地区物资运输的瓶颈问题,提高物资的流通效率,推动东北地区经济的发展,提升区域内贸易的便利性,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注入了新的活力。
那么,转运物资在海关税收上如何管理?
海关总署2007年曾解答: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是海关传统监管业务的新发展。从本质上看,这些货物是内贸货物,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海关监管货物,原则上,海关对内贸货物不征收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但其进出境涉及海关监管,因此,它属于海关监管对象,海关应当比照现行规定予以监管。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出境口岸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出口货物统计,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补办相关的申报出口、纳税手续。有关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海关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此后,海关总署多次调整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比如,总署公告〔2013〕61 号规定,黑龙江省经俄罗斯口岸(海参崴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跨境运输至上海、宁波、黄埔港的内贸货物,应当优先使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在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满足运输需求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后,允许使用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
总署公告〔2016〕81 号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推进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南沙港、盐田港、蛇口港、福州港、湛江港、厦门港、太仓港为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增加俄罗斯斯拉夫扬卡港为中转口岸。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2011年第21号、2013年第61号、2015年第22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