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反垄断法的颁布,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6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其中包括《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企业合并、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事前控制。实践中,一些巨头公司“猎杀式”并购曾引起广泛争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旨在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将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抑制在萌芽状态。
根据此次公布的两个征求意见稿,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拟提升,对于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条件的,纳入审查范围;丰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种类,将数据剥离纳入结构性条件,将保持独立、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等纳入行为性条件。
修订申报标准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本次反垄断法的修订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将此前散见于其他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统一纳入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门槛,起到初筛竞争风险、划定监管范围、明确申报义务、便利守法经营的作用。申报标准需要与本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相匹配,在消除潜在竞争问题和减轻企业负担之间取得平衡。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营业额标准,对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的要求,由现行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人民币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提升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业额标准提高后,将有效减少中小规模并购申报的数量,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将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是优化申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条件的,纳入审查范围。除营业额外,引入被收购方市值(估值)以体现其市场潜力,并对收购方的认定标准做出专门规定,以保护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根据案件申报和审查情况,大型企业一般市场力量较强,相比中小经营者,其集中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同时,关注大型企业并购也符合国际趋势。对大型企业开展集中的申报门槛进行规定,并依法进行竞争分析,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可以在事前有效预防产生垄断的市场结构,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增强反垄断治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是配套《反垄断法》修改,对未达申报标准但符合《反垄断法》相关情形的集中进行相应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士廪表示,“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提高营业额标准一方面能够减轻企业负担,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另一方面执法机构也可以提高执法效率,更好地将执法资源聚焦于重点案件。优化申报标准之后,执法机构能更准确地筛选出应该申报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企业,针对性更强。”
数据剥离纳入结构性条件
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告,配套新《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反垄断法》对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提出较高要求,包括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增设经营者集中停钟制度、完善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调查、加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规章,通过修订落实新《反垄断法》相关要求,以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修订内容主要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调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实体标准和程序性规定、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法律责任六个方面。
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根据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适用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三种情形,拟制定启动条件、恢复条件和适用程序等细则。魏士廪表示,“停钟制度对企业并购提出了更高的时间把控要求,对于执法机构而言则有了更清晰的执法依据作指引,在具体工作中能够更游刃有余。”
在新《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入法备受关注。《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拟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执法力度,定期评估审查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在此前采访中表示,“分类分级是近年平台经济治理领域备受关注的一种思路,但在反垄断法领域,特别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角度引入这一提法还比较罕见。分类分级突出了经营者集中交易主体或交易的某些特性,基于这些特性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设计辅助规则、调整分析方法、配置执法资源,进而提升执法质量和办案效率。”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表示,“从今年年初开始,国家反垄断局已经要求我们在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时注明是否涉及平台企业,这表明国家反垄断局已经开始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分类、重点审查。除了平台企业,涉及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的企业,也可能各自成类,并可能按照企业营收规模或其他指标,实行分类、分级、重点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丰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种类,将数据剥离纳入结构性条件,将保持独立、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等纳入行为性条件。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也叫经营者集中救济,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集中,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手段,降低其市场份额或者限制参与集中的当事人的行为,从而减少或者消除由于集中带来的反竞争效果。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规定了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一是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二是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三是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剥离业务一般应当具有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者供应协议等权益。剥离对象可以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
魏士廪表示,数据剥离是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增加的新救济方式,执法机构能够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措施,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