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10日讯(记者 杜丁)日前,福建省药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抽检不合格,两家涉事企业共计被罚31万余元。
通报称,2021年12月8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对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管,在该公司留样室抽取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化妆品送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
2021年1月4日,稽查办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P2021CY0129),微生物检验项目中菌落总数超限值。经核查,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为2021年7月1日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
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生产放行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5058盒,销售给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00盒,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价格每盒12.48元全部销售给泉州市旭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值共计62400元,涉案产品全部存放在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品仓库代为仓储。2021年10月20日泉州市旭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货150盒,获悉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截至2021年4月18日共召回25盒,实际销售125盒,加上存放在当事人二仓库4850盒,合计库存涉案产品4875盒。
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处罚没款合计共313560元,其中,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57560元(包含违法所得1560元)、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56000元。
资料显示,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25日,法定代表人许志远。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周列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