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出台《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央广网北京1月25日消息 据财政部网站,近日,财政部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修订。严格按照有关上位法规定,调整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完善听证规则,确保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依法开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聚焦解决行政处罚听证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调整听证相关金额标准,完善授权委托规定,确保修订内容务实管用。三是坚持高效便民。以人为本,优化细化听证程序,增加电子送达方式,保障当事人便利可及。

《办法》对听证范围作了调整。一是新增部分听证事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听证范围;根据会计法、资产评估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将“责令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删除部分听证事项。根据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情况,相应删除“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等听证事项。

另外,《办法》将财政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提高至对公民作出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明确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与作出罚款的“较大数额”标准一致。

在优化听证流程方面,《办法》提出了新举措,一是调整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及内容,将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由举行听证的3日前,延长至举行听证日前,并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二是增加第三人参加听证程序的规定,明确第三人在听证中享有陈述、质证等权利,切实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增加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另外,《办法》还对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情形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听证期限的计算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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