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出租人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向平台提交能够证明房源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
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例(草案)》提到,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给,鼓励房屋所有人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依法出租,调节住房租赁供需关系。
《条例(草案)》提出,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租赁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维护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
出租住房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条例(草案)》提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
《条例(草案)》提到,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准确,同时注明企业信息和发布房源信息的从业人员信息;对已成交的房源,应当即时撤销发布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向意向承租人推荐房源时书面告知有关情况。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租赁期限;意向租金、押金及其他收费;装修完成时间;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费用标准及分担原则。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涂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人员信息卡。
出租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提交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
《条例(草案)》提到,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平台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留存不少于二年。
出租人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向平台提交能够证明房源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分别遵守本条例相关规定,并向平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对发布者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证明材料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房租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条例(草案)》提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金监测。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报国务院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