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财务造假,会计法拟将10万顶格罚款大幅提高至违法所得10倍

4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为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遏制财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会计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10万顶格罚款大幅提高至违法所得10倍

据了解,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提请审议的会计法修正草案围绕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提出多项规定,其中包括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了相应调整。

根据草案,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相比现行的会计法相关处罚力度有非常明显提升。比如,现行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上述草案未设罚款金额上限,而是设定了违法所得最高十倍罚款,力度明显加大。

委员建议明确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追究

而在分组审议期间,杨振武委员认为,这一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因为实际中很多财务造假案件,违法所得远低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伙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造假,对市场信心、上下游企业和股民的伤害,也不是违法所得可以衡量的。

对此,杨振武建议修正草案综合考虑财务造假违法所得的涉及金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科学确定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史耀斌委员认为,修正草案加大对财务造假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合理且必要。他注意到,因会计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修正草案中有所规定,但并未对会计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时如何追究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追责,在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追究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沈金强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会计违法行为同样可能带来民事侵权,还应当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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