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监管函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 号)查
明的违规事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在蓝
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2018 年、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蓝盾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2018 年至 2019 年,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
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相关
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
润。2018 年、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64,709,504.62 元、
79,115,644.30 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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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分 别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164,709,504.62 元 、
79,115,644.30 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3.74%、
8.33%。蓝盾股份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和 2019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为蓝盾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
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张晓
辉、熊玲是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在蓝盾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阶段,未恰当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
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审计计划阶段,大华所对中经电商的审计策略标识为
“重点审计”,将中经电商识别为蓝盾股份合并财务报表中
“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并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
段,将中经电商营业收入列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且
列为特别风险。中经电商 2018 年、2019 年主营业务之一为
向保险机构等客户销售电子券码业务,该业务营业收入占中
经电商营业收入比例两年均超过 50%,且与传统的商务卡业
务具有重大区别。大华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未针对中
经电商销售电子券码业务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风
险评估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未能针对评估的营业收入认
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恰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在实施重要商户收入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合理
的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对相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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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业务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时,大华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
怀疑,未能关注合同信息、合同印章、对账单印章、业务资
料、财务指标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就相关业务的真实性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对油品合作商户实施函证程序时,
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能关注相关重要商户发函地址与
回函地址不符、询证函回函印章与商户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
等异常情况,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
二是在实施电子券码收入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合理
的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实施涉保险
机构客户电子券码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时,大华所未就中经
电商账面记载的与涉保险机构客户的电子券码业务发码金
额、有效期、消费金额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实施函证程序时,大华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函
证保持有效控制,未能关注相关客户的发函地址、回函地址、
回函印章等明显异常情况,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
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
人民财险)主动向大华所致函揭发询证函回函存在虚假印章
等情形,以及大华所已在走访中清楚知悉人民财险工作人员
明确否认合同及采购订单为本人签署的情况下,大华所实施
了二次函证程序,对该笔业务应收账款计提减值,但大华所
继续选择函证并非属于追加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且未对二次
函证的相关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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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大华所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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