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 晓蓉、郑海涛、刘涛的监管函

关于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
晓蓉、郑海涛、刘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8 号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郑晓蓉、郑海涛、
刘涛:
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晓蓉、郑海涛、刘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5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 年 3 月,你公司与信丰县人民政府签订《新建 6GWH 钠离子新能源电池项目投资意向合同书》,投资建设钠离子电池及材料新能源工业园,项目主要是钠离子电池及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总投资 20 亿元。2023 年 9 月,因其他投资项目,原计划在信丰县建设的项目不再继续开展,但你公司没有及时公告该项目进展情况。
2.未披露并购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2 年 5 月,你公司收购赣州科翔电子科技一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一厂”)80%股权,在收购之前,赣州一厂存在为原股东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2022 年底,赣州一厂的对外担保责任尚未解除,你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赣州一厂对外担保相关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郑晓蓉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涛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郑海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2 月 20 日

上一篇:深交所关于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一篇: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舆情

更多

多媒体

更多

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