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 号自编 1 栋 1201;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科技园 7 层 C702、C704;
钟飞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汉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方炎林,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时任董事长;
李询,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 号),经查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宜通世纪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16 年 10 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 2,178.99 万股及支付现金44,000 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 16 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 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 10 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 ERP 系统中虚构订单,在 ERP 系统中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
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倍泰健康合计虚增业务收入 9,734.39 万元,虚增成本5,260.9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083.86 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 3.7%、9.75%和 15.67%。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虚假记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 号)显示, 2014 年至 2016 年度,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 ERP 系统中虚构订单,在 ERP 系统中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
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虚增倍泰健康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合计营业收入 3,934.11万元、利润总额 1,586.94 万元,虚增比例分别为 6.83%、35.02%,倍泰健康向宜通世纪报送并通过宜通世纪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年度、2016 年 1-7 月审计报告》《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更新)、《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审计报告》等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倍泰健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方炎林,倍泰健康时任总经理李询,是倍泰健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的相关规定,对倍泰健康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宜通世纪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宜通世纪董事长钟飞鹏、时任总经理郭汉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方炎林,时任总经理李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钟飞鹏、时任总经理郭汉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倍泰健康、方炎林、李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宜通世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 8240)。
对于宜通世纪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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