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们作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贝尔)的承诺义务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高斯贝尔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你们与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城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对你们向滨城投资转让高斯贝尔股份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其中,刘潭爱承诺高斯贝尔 2022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若高斯贝尔未完成前述业绩,刘潭爱应在高斯贝尔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高斯贝尔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承诺净利润减去承诺期内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补偿承担连带责任。高斯贝尔于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高斯贝尔 2022 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401,448.82 元。截至目前,你们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前述补偿。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7.7.6 条的规定。本所要求你们尽快完成前述承诺。
同时,提醒你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