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5 日,你公司披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以下 简 称 《 受 让 公 告 》) 显 示 , 2020 年 9 月 , 你 公 司 以1,666,706,012.28 元的金额,受让了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陆金汀)持有的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2%股份。你公司拟继续以 6,283,087,032.83 元的价格,受让杭州陆金汀持有的剩余武汉公司全部股份。
你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仅向杭州陆金汀支付了 6.34 亿元的价款,未完成 2%股份的受让。你公司《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解释称,你公司《受让公告》关于“受让了杭州陆金汀持有的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公司 2%股份”的表述存在歧义,原意是收购意向或收购安排,并非表示你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并完成了对上述 2%标的股份收购。
你公司关于受让子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