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一批新规将实施 影响你我生活

中国网财经11月30日讯(记者 张紫祎)12月将至,一批新规将开始实施,关系你我的生活。

  牙膏监管新规发布,这些内容禁止标注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生鲜灯”将被禁止使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办法》提到,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将施行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从便民等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出了要求。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同时,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其中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对部分简单食品制售行为将简化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管理办法》指出,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

  10月27日,证监会、司法部修订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涉及4个方面的内容: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

  马来西亚对中国游客实施30天免签入境

  马来西亚11月26日宣布,将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对来自中国等国的游客实施入境30天内免签证措施。

  地方层面

  四川出台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的划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管理。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下列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山西全面开始实施“互联网+职工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工作

  山西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试行)工作的通知》,全省将从12月1日起全面开始实施“互联网+职工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工作。参保人员通过医保互联网医院网上问诊开具电子处方后,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也可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江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新政将实施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江苏省现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进行优化和完善。新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新增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与居民住宅小区内服务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用电一样,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同时,执行分时电价。

  优化居民住宅小区、居民住宅家庭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分时电价的时段划分。

  上海:全面实行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12月1日起,上海公安机关全面实行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意味着外省市户籍也可以在上海申领临时身份证。

  适用范围为:公民在上海市办理跨省异地首次申领以及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证件制作完成前按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申请方式方面,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受理其跨省异地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综合窗口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的,还需提供注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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