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4,000 万元至 33,000 万元。2023 年 3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 2022 年度净利润为 11,000 万元至 14,000 万元。2023 年 4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 12,028万元。你公司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与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及第 5.1.4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