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合计不超过 1.98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2023 年 4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在上述使用期限到期后,你公司在 2023 年 1月至 4 月期间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约 2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直至 2023 年 4月 25 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3.5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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