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叶女士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反映,3月22日,她在上海黄兴路大润发超市自助购物时,有313元的商品忘记结账,走出超市时被拦下并被认定盗窃,“要求我按照超市规定‘偷一罚十’。后来警方介入认定我不属于盗窃后,超市还将赔偿金额从十倍转为五倍、三倍”。
叶女士称,纠纷最终通过补单解决,但大润发并未返还相关商品,因此她认为自己还是被罚了。
涉事超市安保科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超市不存在“偷一罚十”的规定,也不存在罚款的情况,“按照规定,商品未经过收银就出了收银线,即被判定为盗窃。处理方式为‘补单’或‘报警’,补单就是按照商品的原价支付,但商品返不返还给消费者,要酌情处理”。
对此,有律师认为,超市与顾客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超市无权对顾客罚款,也不享有法律赋予的处罚权,即不可自行规定“偷一罚十”。同时,“叶女士‘补单’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如果超市再不让其拿走商品是不合理的。”
消费者投诉:
叶女士介绍,3月22日上午,她带老人和孩子到上海杨浦区黄兴路1618号的大润发超市购物。通过自助收银台买单后,因为放在自带购物袋中价值313元的商品未结账,走出超市时触发报警器被工作人员拦下,并被认定为盗窃。
“我当时已经自助结账了400多块钱的商品,剩下这些是放在自己带的购物袋里,忘记了,而且带着老人和孩子,触发报警器的时候声音也不大,没有注意到(就出去了)。”叶女士说,超市工作人员称她的行为属于盗窃,当即要求按照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赔付,否则报警处理。
叶女士没有接受,认为自己只是忘记结账而非盗窃,“这是我经常来的超市,在这里小几万都花出去了,怎么会差这三百块钱?”
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叶女士同意让超市报警处理。“我们在警察局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做了笔录。警方也认为这不是一起盗窃,而是一起误会,希望我们能协商解决。”
叶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协商过程中,超市工作人员将赔偿金额从十倍转为五倍、三倍,但她始终认为自己不属于盗窃没有同意,“协商的时候警方不在场,我自己咨询了律师,说多倍赔偿是不合理的”。
最终双方达成“补单”,即叶女士按照商品原价313元补单,且商品不归她。“我觉得这不是补单,而是变相罚金,当时已经到下午2点了,我就接受了这个条件。”叶女士始终认为该费用不合理。
公司回应:
3月28日,涉事门店上海黄兴路大润发超市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当时确实出现了纠纷,最终通过报警的方式解决,“叶女士不是说漏买单一两样,而是16件化妆品,有防晒霜、宝宝面霜、洗面奶等,总价值313.7元。她的说法是嫌我们超市的购物车太脏,就放到了自己的袋子里,其他的菜品都买单了,但这些化妆品没有拿出来,其中有几个产品带磁扣,出门的时候就触发了报警器”。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超市报警处理,并在警局达成一致,“现在已经结案了,顾客也是认可最终处理结果的”。
对于超市是否有“偷一罚十”的要求,以及有没有要求罚款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咨询超市安保科。
同日,上海黄兴路大润发超市安保科相关负责人回应澎湃新闻称,大润发超市没有“偷一罚十”的规定,也不存在罚款。他表示,按照超市规定,商品未经过收银就出了收银线,即被判定为盗窃,处理方式为“补单”或者“报警”,“我们尊重消费者,要是同意补单,我们就现场直接解决,如果不同意就报警解决”。
安保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称,“补单”就是指按照涉事商品的原价支付,但支付后商品是否会给消费者,要酌情处理,“因为这属于盗窃行为了,我们很多案子都是商品被吃掉或者用掉了,商品已经没有了,只能统一进行补单,把超市的损失补回来,所以补单情况有很多种,没有规定商品返不返还”。
对于叶女士补单后为何不能拿走商品,这位负责人表示,当时报警后,涉事商品留在超市,双方前往警局处理,达成一致后在警局现场补单,叶女士未返回拿商品。
律师分析: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向澎湃新闻分析称,此案中,超市和顾客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超市无权对顾客罚款,也不享有法律赋予的处罚权,“超市对于顾客的偷窃行为,是不可以自行规定‘偷一罚十’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于叶女士所说“补单”后不能拿走商品一事,邢鑫认为,“超市报警后,警方已经认定不属于偷窃,故叶女士的行为仅构成普通民事纠纷,叶女士‘补单’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如果超市再不让其拿走商品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