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没收、罚款!广东省发布第二批医疗美容违法典型案例

广东省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来,各地市、各有关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广东医疗美容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巩固提高我省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推动社会共治,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药监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第二批),现予以集中曝光。

一、广州中科医疗美容仪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而在其官网、经营场所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并利用虚假商品荣誉提高知名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汕头市龙湖区曙光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络商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等。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六)项、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佛山玉玄明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案

经查,当事人利用网络发布商品虚假宣传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东莞美熙伊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

经查,当事人隐瞒医疗美容服务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104.36万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0.87万元、其他少缴税费款0.8万元。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追缴税款、责成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处罚款,共计278.65万元。

五、中山市爱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经查,当事人为患者提供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中,服务活动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范围。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东区分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吊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六、胡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清远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陈某某团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进境案

拱北海关缉私局立案侦办“陈某某团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进境案”。经初步统计,2021年至案发,该案涉案走私进境医美产品约17万件,案值约1亿元,涉税约1400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

八、科恩抗衰老医学科技(揭阳)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案

经查,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的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五十五条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3台、罚款155520元的行政处罚。

九、邵某某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肉毒素)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肉毒素),导致受害人因注射该药品入院抢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且造成人体危害,涉嫌构成妨碍药品管理罪。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依莱漫私人订制”美容整形店陈某某集资诈骗案

当事人利用虚构美容整形投资项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赔相关被害人216054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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