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观察者网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近日依法驳回了TCL惠州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定TCL惠州公司在官方微博和抖音账号发布的被诉视频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认定山东省高院要求TCL惠州公司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和酌定TCL赔偿海信200万元的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指出,同业竞争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者批评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
最高法裁定书截图
根据山东省高院认定的事实,TCL惠州公司于2019年12月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了含有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被诉侵权视频,侵权视频使用对比、夸张、贬损的方式对激光电视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
2020年11月27日,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TCL惠州公司构成商业诋毁,需要赔偿原告海信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后,海信公司、TCL惠州公司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2021年8月2日,山东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提到,TCL惠州公司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评论时使用了“见光S啊”“S**啊,买这么奇怪的电视”等内容,而对TCL大屏电视则使用了“够大够气派”“满分100分”等内容。
山东省高院终审认定,TCL作为海信的直接竞争对手,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并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一审法院确定TCL惠州公司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并判决TCL惠州公司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而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提到,TCL惠州公司向最高法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视频并未明确指向海信公司,不会对其商誉造成损害﹔被诉侵权视频采用艺术化的呈现表达方式,针对指出激光电视普遍存在的安装复杂、见光死、观看角度小、漏光、噪音大等共性问题,TCL惠州公司均提供了合理来源,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被诉侵权视频属于正常的产品推介行为,TCL惠州公司不存在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且不足以对海信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TCL方面辩称。
海信公司则向最高法提交意见称,侵权视频中被诋毁的激光电视能够明确指向海信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激光电视产品。电视主机与海信公司80L5激光电视主机外观完全一致。“海小聚”卡通形象系海信品牌电视产品特有的商业标识。被诉侵权视频存在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属于诋毁。(来源:观察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