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捷尼赛思、阿尔法罗密欧、一汽-大众3家汽车企业,同步发布汽车召回公告。
这是今年以来的第16批汽车召回公告。
截至目前,今年已有超30家汽车企业发布了召回公告,涉及车辆231万余辆。
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我国最早确立的缺陷产品专项召回制度。
早在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确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而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则规定实施强制性召回制度,并且加大了惩罚力度。
不到半年召回231万辆汽车
370,1257,639,153,5280,161614,162301,609779……这一串数字和汽车车辆有关,是《法治周末》记者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汽车召回公告信息收集得来的。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0日,今年上半年已有超30家汽车企业发布了汽车召回公告,包括奔驰、特斯拉、保时捷、宝马、玛莎拉蒂、一汽-大众、大众汽车等车企在内,涉及车辆231万余辆。
这其中,召回频次最多的,是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发布了7次召回公告;其次是北京奔驰,6次发布召回公告;位居第三的是特斯拉,4次发布召回公告。
而今年单次召回汽车最多的,则是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回2017年7月10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生产的部分五菱宏光S3、新五菱宏光S汽车,共计609779辆。
召回的原因,上汽通用五菱公告称,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的手动变速器零件制造尺寸超差,导致挡位保持力不足,特定工况下可能引起6挡偶发性脱挡,造成车辆暂时出现动力传递中断,极端情况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今年单次召回数量最少的,只有1辆。因为后排座椅头枕导套可能未被正确安装以及前横梁上左侧加速度碰撞传感器的电气插头未按照安装规范紧固,梅赛德斯-奔驰为此分别召回1辆进口E级汽车。
梅赛德斯-奔驰多次发布召回公告的原因,还包括车辆燃油箱压力传感器的固定夹不满足有关耐腐蚀性的要求;电动转向助力系统的供电线接头可能被热熔胶污染;发动机控制单元存储器可能无法正确写入发动机启动数据等。
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近5年来,汽车安全召回平均每1.6天发生一次,汽车企业主动发现问题,主动召回已成为常态。
这一点,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上也可以得到印证: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已累计实施汽车产品召回2423次,涉及缺陷产品9130万辆。
专家认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立法层次低”
汽车产品召回,是我国最早确立的缺陷产品专项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
一位不具名的业内专家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里所说的缺陷,包括依照科技水平进步原来不能认为是缺陷而现在构成缺陷的情形和依据当时科学水平就能认定为缺陷而由于过错没有发现的缺陷。
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因此,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果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因此,采取产品召回等有关补救措施就显得很必要。
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应用于汽车行业,后来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也逐步实行召回制度。
我国最早确立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出现在汽车行业。
2004年,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由此确立了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或环保问题的产品,汽车企业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汽车召回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包括汽车召回在内的产品召回写进法律,在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方面,也有了突破。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626号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要求实施强制性召回制度,并且加大了惩罚力度。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进一步完善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此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因召回措施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来承担,而民法典这一条,则明确规定了该部分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虽然涉及到汽车召回,但这两部法律只对产品召回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召回过程中的程序,可操作性不强。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相对较低。总体看来,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立法层次低、专门立法缺失。
频繁召回是汽车市场成熟的表现
事实上,除了汽车之外,我国对食品也制定了专项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在食品领域内,尤其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我国有着严格而苛刻的规定,一旦发现产品存在可能的安全问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召回问题产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召回具有双重法律性质:一方面,召回是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等法律规定的一项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是合同法(特别是买卖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标的物品质担保义务和责任。
而在侵权责任领域,召回可分为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前者是生产者、销售者主动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是国家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强制要求生产者、销售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张新宝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关于强制召回,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是很清楚的,一定要有关部门,比如说,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工信部作出决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召回某一个产品,后者就必须要招回,这是后者的法定义务,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谋求的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保护,能够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阻断危害,更加有效地挽回消费者的损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熊文钊认为,缺陷产品召回有利于维护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等所必需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环境,督促企业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产品质量,树立和增强品牌意识,使企业逐渐走上健康、稳定、良性的发展之路。
回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问题上,前述业内专家指出,汽车召回的结果直接表现是,汽车企业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安全环保的汽车产品。
但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原理在于,召回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汽车召回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在保护汽车企业的信誉和品牌,最终保护了汽车企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换句话说,频繁的汽车召回不意味着汽车质量变差,反而是汽车制造商责任感增强、汽车市场成熟的体现。
因此,召回是汽车企业永恒的法律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