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30日讯(记者 郭帅)日前,屈臣氏北京一门店因在促销活动时将原价44.10元/件的面膜产品标注原价为49.00元/件,涉嫌“价格欺诈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
图源:北京市场监管局网站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5月10日。
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屈臣氏延庆妫水北街分店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开展促销活动,将多款屈臣氏燕皙面膜标注“原价49.00 现价¥44.00 降价期限24/03/2022-20/04/2022“出售,目的在于想让顾客感觉促销价格优惠力度大、便宜,吸引顾客注意,增加销量。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上述面膜产品3月23日之前成交价均为44.10元/件,均是在标价49.00元基础上额外打九折成交。自活动开展之日起至4月8日延庆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上述面膜产品均以44元/件的价格成交。
综上,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促销的商品成交价与促销价签标识的价格不一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故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事实上,屈臣氏并非首次因“价格欺诈行为”被罚。
图源:北京市场监管局网站
2020年7月,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通州第八分店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将原价20元/瓶的“舒耐爽身香体喷雾樱香亮肤150毫升”提价至30元/瓶进行销售,叠加第二件5折的活动,商品实际成交价为2瓶45元。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依法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去年11月,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房山第五分店存在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在执法人员警告、责令改正后扔拒不改正,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屈臣氏集团于1841年在香港创立,现已发展成全球知名的国际保健美容零售商。屈臣氏为屈臣氏集团旗下的旗舰品牌,在中国内地490多个城市拥有超过4100家店铺和6300万名会员,是国内为大众所熟知的保健及美妆产品零售连锁店。
天眼查显示,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2005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7635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倪文玲,该公司系格渥(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