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李某是同一个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李某为了能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了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着王某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
王某认为,李某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王某的住宅,侵犯了其隐私权,导致其生活不得安宁。然而,李某却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为3米,拍摄到的王某家模糊不清,并不构成侵犯隐私,而且自己从未有窥探王某隐私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定被告李某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王某的隐私权。
【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当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权利保护序位应当如何排列?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虽然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了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王某的住宅。由于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告、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王某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
此外,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王某因被告李某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