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泽达易盛(天津)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对泽达易盛(天津)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指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泽达易盛,A 股证券代码:688555;应岚,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1 年 12 月 28 日,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者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上市前,于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董事会并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拟使用单笔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进行投资理财,同时累计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根据公告显示,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与管理人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两份资产管理合同,委托管理资产金额均为 50 亿元。上述委托理财合同所涉金额已超过前期股东大会授权上限,合计约占公司签约时市值的264%。经监管问询,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披露回复公告称,上述 50 亿元的委托理财金额实际为约定循环累计总金额。公司在资产
管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投资 8,000 万元和 4,000 万元,合计人民币1.2 亿元,约占公司签约时市值的 3%。另外,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将两份资产管理合同的总规模分别下调至8,000 万元和 4,000 万元。
公司在前期股东大会对委托理财金额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超出额度签署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7.1.3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应岚(任期 2016年 2 月 29 日至今)未勤勉尽责,违反了《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实际实施委托理财金额合计为 1.2 亿元,未超过前期股东大会授权额度,且公司已下调委托理财合同的总规模,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应岚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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