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医疗信息披露不完整 董事长、董秘被监管谈话

  2月14日晚,九安医疗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下称“天津证监局”)发给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天津证监局指出,九安医疗在1月7日仅披露了部分检测成功的实验结果,未对全部实验结果进行披露,披露信息不完整。

  具体来看,1月7日,九安医疗称,公司于北京时间1月5日晚间收到了美国FDA安排的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RADx项目就iHealth新冠抗原家用自测OTC试剂盒针对Omicron变异病毒的测试性能实验报告,并称该报告显示“iHealth-Covid-19 Antigen Rapid Test在实验中100%的检测出了最大CT值为21.59(n=5)的Omicron活性病毒样本”。

  1月15日,公司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称,公司之前披露的“在实验中100%的检测出了最大CT值为21.59(n=5)的Omicron活性病毒样本”,其中“最大”代表小于等于21.59的样本可以100%检出,大于21.59的样本无法100%检出,并称该实验“全部实验组样本阳性检出率:CT值≤21.59时可全部检出,CT值22.86时可60%检出,CT值≥23.87时完全不能检出。”

  天津证监局认为,刘毅作为九安医疗董事长、总经理,邬彤作为九安医疗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二人在任职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其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其二人于2月18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九安医疗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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