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湖南景峰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
新路 50 号景峰医药;
叶湘武,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黄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2020 年 9 月,景峰医药分别转让所持控股子
公司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 43%、2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在
2020 年年报中合计确认投资收益 3.36 亿元。2021 年 8 月 30 日,
景峰医药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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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经重新计算后,调减 2020 年度投
资收益 1.07 亿元,变动幅度为 48.25%。
景峰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景峰医药董事长兼总裁叶湘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景峰医药时任财务总监黄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叶湘武、时
任财务总监黄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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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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