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5 号

───────────────

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澄星,A

股证券代码:600078;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江永康,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

秘书;-2-

王国忠,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花伟云,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

韦 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姜义平,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蒋建红,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

理;

王正海,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

理;

宋 超,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

刘 斌,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 凌,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显示,报告期

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

一是通过绿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澄化工)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0.47 亿元,相应利息 0.36 亿元,合计

30.83 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77%。2020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共发生百余笔资金划转,绿澄化工收到公

司通过电汇、银票方式转出的资金后支付给澄星集团及相关方,

收到澄星集团及相关方资金后再归还给公司。截至 2020 年度末,

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 15 亿元。

二是直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7.07 亿元,相应利息 0.17

亿元,合计 7.24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1%。2020 年 1-9 月期间,公司开出 2 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由澄星集团的子公司及其他相关方贴现,票据到期由公司实际兑

付;公司作为澄星集团开出的 3 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

人,票据到期由公司实际兑付;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兴霞物流配

送有限公司代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偿还其子公司汉邦(江阴)石化

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借款 2.07 亿元。截至 2020 年度末,上述占

用资金已归还 1.5 亿元。

综上,2020 年度,上述资金占用累计发生 37.54 亿元,产

生利息 0.53 亿元,合计 38.04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218%;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占用余额 21.78 亿元。截

至目前,前述占用余额尚未归还。

上述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

规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混乱,属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此外,公司在印章管理、内审监督等方面也存在重大-4-

缺陷。因前述多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

(二)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减公告称,预计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900 万元至 600 万

元,同比减少 90%到 115%。公司在业绩预减公告中称,不存在可

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22.16 亿元。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

市场关注度较高。公司理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要

求,合理、准确地预估当期业绩,保证业绩预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公司前期业绩预告称 2020 年度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在-900 万元至 600 万元,但实际业绩亏损 22.16 亿元,

差异金额为 22.07 亿元,差异幅度达到 24,500%,预告业绩与实

际业绩差异巨大,情节严重。同时,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对可能

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相关风险进行提示,也未能依规及时披露

更正公告,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严重误导。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就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违规事项作出

了《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

施的决定》(〔2021〕67 号)。

(三)未及时披露涉诉事项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披露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称,2020-5-

年 7 月 17 日-2021 年 3 月 16 日期间,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累计

金额 7.1 亿元(包括诉前财产保全 2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41%。其中,2020 年 7 月 17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

涉案金额 2.9 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7%,达到临时

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才予以披露。2021 年 5 月 15 日,公司披露称,2021

年 4 月 16 日收到新增的借款纠纷起诉状,涉及金额 2.51 亿元,

占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4%,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

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5 月 15 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涉及诉讼、仲裁金额较大,多次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

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但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

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四)未及时披露停产事项

2021 年 5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江阴本部磷酸生产工厂(以

下简称江阴工厂)停产和恢复生产的公告称,公司江阴工厂于

2021 年 4 月 9 日起开始停产整改,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恢复生

产。2020 年度,江阴工厂营业收入 12.58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40%。公司重要工厂业务停产事项

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就上述停产事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直至恢复生产后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6-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存在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更正公

告,未及时披露涉及诉讼仲裁、重要业务停产事项等违规行为,

并由于资金占用行为导致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且

占用资金至今尚未归还完毕。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6 条、第 7.7 条、第 11.3.3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独立性,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上述行为严重违反

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2 条、第 2.4 条、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康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 2021 年 4 月 6 日之后的信

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国忠作为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事项的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

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花伟云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对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

披露更正公告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作-7-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其

任期内涉诉、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时任

董事姜义平,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建红、王正海,时任独立董

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宋超,时任独立董事刘斌、王凌作为公司

的董事会成员,未能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未能保证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对公司上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常性资金占用负有一定责任。同

时,宋超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对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

时披露更正公告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回复无异议;其他相

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辩

称,受新冠疫情严重影响,全球原油价格暴跌,澄星集团下属石

化板块受到巨大冲击,导致资金链断裂。澄星集团为公司融资提

供了大量的连带责任担保,一旦澄星集团发生破产,则由澄星集

团提供担保的公司融资将面临加速到期的问题,将对公司产生巨

大冲击。鉴于上述客观情况,公司部分资金被澄星集团占用。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国忠称,公司重大合同、资金流向的审-8-

批均由控股股东澄星集团相关负责人先在封面签字审批,其签字

只是后续形式流程,实质决策权主要由控股股东澄星集团相关负

责人掌握。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花伟云辩称,其主要是向澄星集团相关

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汇报财务工作,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事项并无决策权,在发现资金占用事实后及时向公司及澄

星集团负责人进行报告,已履行及时报告义务。

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辩称,事先对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在

收到监管部门自查通知后,积极开展自查工作。通过自查,在获

悉 7.07 亿元资金占用事项后,敦促各方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

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同时,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汇报相关情

况。对于绿澄化工 15 亿元资金占用事项亦不知情,系在结束董

事会秘书履职后才通过公开披露信息得知。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宋超和时任独立董事刘

斌、王凌辩称,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财务人员等对资金占用事项进

行隐瞒,事先对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在获知资金占用问题后,

采取各种方式积极推动资金占用问题调查,要求公司尽快履行重

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在年度董事会决议中,针对资金占用、业

绩预告、年度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意见等事项做出保留意见。

此外,上述责任人均辩称,只负责公司具体业务,对重大资

金使用无决策权,资金占用事项并未报公司董事会进行决议,亦

未经其本人审批决策,对资金占用事实并不知情且难以知情。

2.关于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更正公告事项。时任董-9-

事会秘书韦莉辩称,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披露业绩预告,彼时

其获悉的客观情况是公司能够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对7亿元资金占

用事项完成整改,同时,年审会计师开展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后,

对该部分资金占用事项未提出计提建议。在公司披露业绩预告

后,因已经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已实际离职,其对后续业绩预

告更正事项不应承担责任。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宋超辩称,对于业绩预告

及坏账准备的考虑,从获得的信息及履职手段上,已经充分考虑

监管要求及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并在获得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时及

时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披露业绩预告时其

并不知晓7.07亿元资金占用事项。在知晓资金占用事项后,根据

公司提供的资金占用整改方案,按照公司坏账准备会计政策,不

需计提坏账准备。4月23日,再次约见财务总监、外部审计机构

时,首次提出计提坏账准备事宜,其立即提出更正业绩预告并及

时披露。4月25日,在确认绿澄化工15亿元资金占用事项后,向

董事长发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重大事项立即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辩称,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更正

公告存在客观原因。公司在2021年4月25日因外部审计确认绿澄

化工的交易往来为资金占用,因已临近2020年度报告出具截止

日,已经不具有对业绩预告披露更正公告的客观条件。

3.关于未及时披露涉诉与停产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辩

称,未及时披露涉诉事项及停产事项系为避免上市公司资金链断

裂,如披露诉讼情况可能导致公司融资受阻、经营难以为继。而-10-

工厂停产最初报告原因是检修,通常在短期内检修而停产较为正

常,因此认为信息披露迟延不会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后续,因检修短期内无法恢复生产、与主管部门反复沟通更换生

产许可证等客观原因导致工厂最初停产的日期到实际披露日期

存在短期迟延。

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辩称,2020 年 12 月 10 日,已通过邮

政快递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明确

了履职的最后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31 日。因此,对未及时披露涉

诉及停产事项的违规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公司目前处于风险化解关键

阶段,正积极推动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请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

和董事会成员暂缓并从轻、减轻纪律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

全,但公司未能保障内部控制机制的规范运行,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导致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且

至今尚未整改完成,未能挽回公司损失,违规事实清楚。为避免

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的严重后果致使公司部分资金被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勤勉尽-11-

责,督促公司合规运作,确保公司建立并执行有效的资金管理等

内部控制制度。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康、时任董事兼总

经理王国忠,未勤勉尽责,未能合理有效保证公司各项制度的执

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巨额资金占用。时

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花伟云在知晓资金占用事项后未及时阻止,反

而帮助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施相关违规行为。上述人员对资金

占用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对资金占用事项事先并不知情、公司重

大合同与资金流向审批的实质决策权在于控股股东澄星集团等

异议理由,恰反映出公司丧失独立性,内部治理完全失效,相关

责任人作为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能依法依规开展公司治

理并维护公司各类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导致公司巨额资金流出,

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时任董事会秘

书韦莉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在公司自查获悉7.07亿资金占用

事项后,虽有敦促各方进行整改、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行为,但其未能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鉴于其

未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晓资金占用事

项存在一定困难且对资金占用事项客观不知情,对相关情节已酌

情予以考虑。时任董事姜义平,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建红、王

正海,时任独立董事宋超、刘斌、王凌理应勤勉尽责保证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而不是仅局限于董事会审议事项范围,

相关违规事项未提请董事会审议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相关责任

人称对重大合同、资金流向等事项仅进行形式审核等异议理由,

亦反映出相关责任人未能充分勤勉履职,未能切实执行各项管理-12-

制度,未保障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2.关于业绩预告违规,公司未能建立并维护有效的信息披露

制度,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违规事实清楚。根据部分责

任人听证情况及相关异议材料,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已明确部分

资金占用事项,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并未就资金占用事项对业绩

影响进行合理、谨慎预测,且在最终确认资金占用事项后亦未第

一时间进行业绩预告更正,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更正公

告存在客观原因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应当保证公司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规范运行。但在

任职期间,其未能保障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业绩预告,

也未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自2021

年1月31日已实际结束董事会秘书履职,并于2021年2月22日取得

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材料,本次纪律处分已对其履职期限情况予

以考虑。

时任独立董事宋超同时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有督

导公司财务会计事务的法定职责,应当对年度业绩预告等重要财

务会计相关事项予以重点关注,保证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其对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更正公告的违规

负有责任。根据听证情况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业绩预告不准

确主要是由于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在宋超职责范围内知晓资金占

用事项存在一定困难且其在业绩预告时对资金占用事项确不知

情,客观上导致其无法依据相关事实情况对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13-

业绩进行准确预测。同时,其在发现资金占用线索后,通过约谈、

独立调查等多种方式推动公司就资金占用等事项进行核查,并督

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一定的履职尽责表现,已对

相关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3.关于涉诉、仲裁事项与停产信息披露违规的异议理由,公

司未能建立并维护合理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未对重大诉讼、停

工停产事项予以及时披露,违规事实清楚。公司担心披露诉讼情

况可能导致公司融资受阻、经营难以为继、需要更换许可证等异

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与责任承担。此外,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提出,公司处于风险化解关键阶段,请求暂缓并从轻、减

轻纪律处分的异议理由,亦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

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康、时任董

事兼总经理王国忠、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花伟云、时任董事会秘

书韦莉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

事姜义平,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建红、王正海,时任独立董事

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宋超,时任独立董事刘斌、王凌予以通报批

评。另外,因实际控制人李兴申请延期听证,对于实际控制人李-14-

兴的相关违规行为将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上一篇:中央网信办:网传“出台《互联网企业上市及投融资操作规范》”属不实信息
下一篇:深交所对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发出监管函

舆情

更多

多媒体

更多

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