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向多家媒体反映,其协会60家企业因生产金银花相关产品,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碧丽)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
因此该协会在2021年4月28日向全体会员单位和各相关企业发出预警,建议各企业将“金银花”命名的产品暂时下架,待金银花商标案件明晰后,再做市场销售。
上海碧丽成立于1995年9月。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其拥有的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注册日期为1992年7月30日,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9日,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碧丽在全国各地的“金银花”商标维权行动自自2019年就已开始。截至2022年1月13日,该公司的开庭公告有123起、法律诉讼79起,全部是商标侵权纠纷。
而上海碧丽提起上诉的核心内容是: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金银花为中药名,是忍冬的干燥花蕾或带初开的花。因忍冬花初开为白色、后转为黄色而得名。
在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会长季冬凌看来,“消毒产品中突出使用中药原材料名是行业惯例,如艾草洗液、苦参抑菌液等。金银花是老百姓妇孺皆知的具有清热解毒功效的药用植物,是花露水的重要原料。若因为他人注册了‘金银花’商标,我们的产品就不能叫‘金银花花露水’,这将给整个行业带来颠覆性的影响。”
实际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也因此,被诉企业常引用上述规定,作为其正当使用“金银花”名称的重要抗辩理由。然而,截止目前的所有判例中,除一起判例外,其他均被判决败诉。
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萌则对界面新闻表示,具体到“金银花”这个词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正当使用”,就是在需要表达这味药材的场合使用这个词语,并且在使用方式上避免引人误会为一个商标。
从相关裁判文书看,法院认可金银花作为一种草本植物确系花露水的原料。但同时指出,“市场主体在所生产的花露水的成分中有金银花原料,其可出于描述产品具体原料成分的目的将‘金银花’文字使用在花露水产品上,但不得商标性使用上述文字。”
以蒂花之秀为例。2021年7月,名臣公司因侵犯上海碧丽“金银花”商标权,被判旗下蒂花之秀“金银花清凉花露水”全部停产停销,并赔偿碧丽公司15万元。
名臣公司称,在花露水包装上有“蒂花之秀”的商标名,而金银花只是商品成分,“金银花花露水”是通用商品名称,并未使用“金银花”作为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自然也不构成侵权。另外,碧丽公司的商标是经过设计的艺术字,整体呈竖排排列,笔画相互勾连,富有美感,而蒂花之秀花露水上的金银花字样是类隶书字体,并无刻意模仿之意。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相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上述花露水包装上,“金银花”字样位于瓶身正面显著部分,使用了黑色加粗的艺术字,与“花露水”字样明显区分,按大小占比判断,名臣公司的使用方式会让公众混淆,侵犯了碧丽公司的商标权,挤占碧丽公司市场份额,造成负面影响。
吴萌对界面新闻表示, “金银花”在花露水所在商品分类上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这是现实,法院尊重这个事实进行裁判没有问题。
此外,涉事企业也要认清这个现实,要有主动避险的心理。如果心存侥幸,就会导致法官做出“主观上非善意”的判断。因为涉嫌侵权方是相关产品企业(或者说就是花露水企业),应当对“金银花”是一个商标存在明知,在设计产品包装时有主动规避的义务。
如果自己的产品不包含金银花,就不要使用“金银花”这个词。如果自己的产品包含金银花,而非主要原材料,就不要突出“金银花”这个字体。如果自己的产品主要原材料是金银花,那么在突出这个词语时要回避他人在先的商标,避免大众误解(比如用一句话,但不单独使用这个词)。
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式辉统计到111份上海碧丽为原告的裁判文书,在2020年至2021年之间,被上海碧丽起诉的企业最高被判赔16.5万元,最低判赔1.5万元,“估算下来,碧丽公司在上百起诉讼中,索赔金额已超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