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农商银行违法被罚 大股东为深圳农商银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 央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汕银罚字[2021]1号)显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该机构处以28.2万元罚款,并对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2万元罚款。 

  汕银罚字[2021]2号显示,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对其警告。 

  汕银罚字[2021]3号显示,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退回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对其罚款人民币3694.90元。 

  资料显示,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76%。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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