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86 号),上交所于2021年12月30日做出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宝生等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公司相关公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多项违规行为。
(一)隐瞒关联关系,未按规定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1.未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关联方。2018年 6 月-2019 年 4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宝生先后安排他人注册了揭阳市中粤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粤农资)、揭阳市和通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通塑胶)、揭阳市永佳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农资)、广东国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机电)等 4 家公司,安排公司员工分别担任上述 4 家公司的挂名股东,并由公司员工分别负责保管相关公章、法人印鉴、网银 U 盾、网银用户名密码,以及负责资金划转、记账、报税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但公司未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隐瞒关联关系,2019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信息披露不真实。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后,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进一步披露国华机电是否为关联方、说明超过正常采购货物之外的资金往来情况,并逐一说明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等情况。公司在 8 月 18 日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确认与国华机电、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或者业务往来。2020 年 8 月 15 日,有媒体报道质疑公司未披露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 4 家公司的关联关系。经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宝生审批,公司于 8 月 18 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澄清公告》称,公司与上述 4 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隐瞒关联关系,在监管问询后仍拒不披露。在有关媒体报道澄清公告中仍未如实披露关联方信息。公司故意隐瞒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3.2018 年、2019 年未按规定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2018 年、2019 年,公司通过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 3 家关联方向外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前述 3 家关联方与外部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公司根据关联方付款需求,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转让的方式将货款分别支付给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将货款支付给外部供应商。2018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 41,903.02 万元(不含增值税),占公司 2018 年净资产的 13.16%,占公司 2017 年净资产的 13.63%。2019 年度,ST榕泰合计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 40,376.68 万元(不含增值税),占公司 2019 年净资产的 15.36%,占公司 2017 年净资产的13.13%。2018 年、2019 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2018 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1,224.69 万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揭阳市金铧贸易有限公司等 3 家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 1,224.69 万元。2019 年 3 月,公司发现上述 3 家客户无法联系,且已经注销。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组织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利用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和通塑胶、中粤农资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虚假的代付款协议,虚构销售回款。2018 年度,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1,224.69 万元,占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 17,833.45 万元的 6.87%。
2.2019 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保理业务,合计虚增利润4,302.22 万元。一是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3,124.23 万元。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对揭阳市百事佳鞋业有限公司等10 家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3,124.23 万元。2019 年底,公司发现上述客户无法归还欠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组织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利用公司自有资金,通过中粤农资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虚假的代付款协议,虚构销售回款。2019 年度,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3,124.23 万元。
二是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 1,177.99 万元。2019 年 4月初,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组织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通过公司子公司深圳金财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通)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虚构保理业务,由金财通以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为条件向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提供融资并收取利息收入,从而虚增公司利润。2019 年度,公司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 1,177.99万元。
2019 年度,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回款、保理业务,合计虚增利润 4,302.22 万元,占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53,763.88 万元的 8.01%。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严重影响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展现及投资者决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和公司披露的《广东榕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司在 2019 年、2020 年均存在控股股东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泰瓷具)、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其中,2019 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等从公司转出资金,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80,215.29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17%,相关占用款项于 2019 年年内归还。2020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宝生通过其控制的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 277,343.11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5.49%。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余额 5.89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2.41%。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公告》,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杨宝生已返还占用资金 3.63 亿元;同时,公司与广东宝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基投资)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终止协议》约定,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收取的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实业)股权的转让款22,640.772 万元无需退还,该笔款项全部用以抵消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宝生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鉴于佳富实业的股权已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过户在宝基投资名下,双方同意在《股权转让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办理佳富实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恢复由公司持有佳富实业 100%股权。上述资金占用清偿方案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隐瞒关联关系、未按规定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2018 年、2019 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还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2.1 条、第 2.5 条、第 10.2.5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榕泰瓷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杨宝生知悉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的关联关系并组织、决策前述关联交易事项,组织、决策、指使相关人员从事前述虚增利润事项;在成为实际控制人后,组织、指使广东榕泰从事虚假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内容;同时,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侵占公司利益,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控股股东榕泰瓷具和实际控制人杨宝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4.1 条等有关规定。同时,杨宝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知悉公司关联方信息与关联交易事项,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知悉并直接参与虚增利润和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监事朱少鹏参与实施虚构销售回款的虚增利润事项,时任董事林伟雄知悉公司关联方信息与关联交易事项,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光知悉公司与中粤农资的关联关系,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时任董事罗海雄、林岳金,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高大鹏,时任独立董事冯育升、陈水挟、郑子彬,时任监事杨愈静、陈东扬未勤勉尽责,在审计机构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情况下,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仍签字保证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时任独立董事李晓东虽对 2019 年年度报告投弃权票,但仍签字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未对具体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不能以此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相关违规行为的发生。前述人员对其各自任期内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宝生辩称:一是其未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针对未披露关联方、财务造假的违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而应被市场禁入的情形,且在最终处罚决定出具时汇总采纳了相关申辩理由,决定不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针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中公开认定与与行政监管中的市场禁入措施在立法本意与实施效果上应无重大差异,因此适用对象与适用标准不应存在显著不同。二是相关违规行为未触及公开认定处分标准。日常关联交易占净资产比例较低、定价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 2018 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占比较低,未触及公开认定处分标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已限期整改归还,相关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是考虑到公司已受到行政处罚,已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的实际情况,申请免除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辩称:一是未参与资金占用、不知情且不存在过错。相关违规行为未以任何形式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也未告知本人,事先及事中对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二是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对于隐蔽性强的资金占用行为不知情也难以识别,并已提供实际控制人为其出具的说明材料。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晓东辩称:一是本人是互联网领域专家,对公司互联网相关业务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已于 2020 年6 月 5 日提出辞职,但公司迟迟不组织董事会补选。二是资金占用事项是实际控制人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刻意隐瞒,其本人不知情也难以知情。三是部分违规不在其任期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四是对于隐瞒关联关系、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未对其作出处理。五是独立董事不参与日常经营,对违规行为的发现存在客观困难,应当与关键少数的责任予以区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部分责任人的异议理由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杨宝生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杨宝生恶意隐瞒相关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公司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情况,且在监管督促后仍持续故意隐瞒关联方信息,主观恶性严重,还通过关联方虚构业务、虚增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连续 2 年存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是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原因之一,继而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严重后果。结合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规事实清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失序,日常经营运作受到严重影响。
杨宝生提出的相关违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理由,与违规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不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一等相关规定,杨宝生指使策划公司隐瞒关联关系、虚增利润、资金占用等事项,对违规行为负有首要责任,对其予以公开认定,符合本所纪律处分标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所基于自律监管职责对相关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与行政监管并行不悖。杨宝生提出的行政处罚未对其予以市场禁入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而对资金占用本息已限期整改等情节,本所已在纪律处分中予以酌情考虑。
二是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晓东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虽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但在其任期内,公司持续存在虚增利润、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其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对公司存在的异常情况予以高度关注,也未采取合理手段及时进行核查验证。在审计机构对广东榕泰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后,其也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不知情、不参与日常经营等异议理由不能成为减免其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本所已综合考虑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履职时间、知悉程度等因素,并在纪律处分中予以相应区分。
此外,本所基于自律监管职责对责任人相关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是否被行政处罚不影响其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责任人提出作为行业专家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建议,是其作为专业领域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在,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的异议理由可酌情采纳。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徐罗旭应当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能如实披露关联方信息,连续两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且频繁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徐罗旭未能及时发现公司相关违规事项,对此负有一定责任。但根据其提交的书面材料及本所查明的事实,相关违规事项主要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杨宝生组织、决策、指使,鉴于徐罗旭知晓具体违规事项确实存在一定客观困难,对相关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杨宝生,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时任监事朱少鹏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杨宝生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林岳金、罗海雄、林伟雄,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光、高大鹏,时任独立董事冯育升、陈水挟、李晓东、郑子彬,时任监事杨愈静、陈东扬,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