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行业存在四大乱象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 袁章润 李文凤

标榜“额度高、审批快、无抵押、无担保、秒到账”的贷款广告常常出现在各种生活场景中,方便快捷、操作简单的网络贷款由于能够快速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各种“套路”同样层出不穷。

近日,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联合提醒,近期,有群众反映通过网络贷款,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提醒投资者警惕网络贷款“套路”。

《法治周末》记者统计发现,9月份以来,累计有广西、重庆、新疆、山西以及青岛、厦门等20地金融监管部门就网贷“套路”陷阱密集发文示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就网络贷款问题展开了调研,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调研,2020年1月至2024年10月全国法院审结涉网络贷款案件32.44万件,其中北京法院审结1.01万件。部分网络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违规收费等乱象时有发生。

这位负责人表示,该院梳理相关案件显示,网络贷款行业存在四方面问题,应当加以规制。

格式合同易使人产生利率幻觉

刘先生与赵先生、孙女士于2022年订立了《贷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年利率13.75%,附件《还款计划表》记载了每期还款金额。但此后,经核算《还款计划表》记载的实际贷款年利率达23%。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

据了解,本案争议焦点为利率标准应按照《贷款合同》还是《还款计划表》计算。贷款方主张《还款计划表》中约定,《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与本还款计划表有冲突的,以本《还款计划表》为准,故应当按照《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标准计算。借款方对此不予认可。

审理此案的北京某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普通借款人作为金融消费者,在贷款时难以识别《还款计划表》《贷款合同》之间就贷款利率的显著差异,因此《还款计划表》中与《贷款合同》披露利率不一致的部分不成为合同内容,最终判决按照年利率13.75%核算尚欠本金及利息的数额。

海淀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重大利益。上述案例反映出,网络贷款行业中部分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格式合同记载较低的表面利率,或者仅展示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而且网络贷款格式条款内容不完善且平台及第三方金融机构通常要求用户对多份授权书“打包式同意”,未就格式条款中关键内容如贷款主体、贷款实际利率、逾期清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向借款人进行充分披露与提示说明。

此外,海淀区法院在调研中还发现,部分贷款机构通过每期还款计划或增设保证金、管理费、中介费各项服务费条款等形式变相收取“砍头息”,增加贷款实际成本。

诱导负债消费 鼓励“借新还旧”

调研中,法官们发现,网络贷款借助“流量传送门”实现流量变现。多个热门互联网平台均有相关网贷服务接口,与消费场景深度融合,消费信贷与人们吃、穿、住、行等日常消费紧密结合。

网贷平台常常对信用良好的用户提升贷款额度,鼓励选择负债方式进行消费,甚至存在诱导消费,引导消费者进行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过度刺激贷款需求的倾向。

部分借款人缺乏系统金融知识与理性消费观念,未充分考虑借贷风险而盲目借贷。而由于用户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不完善,网络贷款放贷方未实时更新用户信息,借贷资质审核流于形式。经调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入主体有相应的筛选程序和标准,部门网络贷款公司并不能对接征信系统,由于金融机构无法全面掌握借款人征信情况,由消费贷引发的过度负债易导致多头借贷,产生恶性循环,催生局部资产泡沫。

网贷APP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工信部今年8月《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显示,21款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其中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旗下的“随借”网贷APP存在违规收集、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

海淀区法院参与调研的法官表示,由于网络贷款行业信息数据监管不健全,部分网贷平台违反必要原则,利用优势地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存在不当使用和泄露风险,甚至出现非法加工、传输、买卖等犯罪行为。

影响民事诉讼管辖秩序

调研组从审理的案件中还发现,网络贷款纠纷中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但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加之网络贷款多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合同,并不存在合同签订地法院。

“部分网贷贷款方在合同中约定与纠纷无实际连接点的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否则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参与调研的法官表示。

调研组表示:“网络贷款行业合规管理与监管规范有待完善。建议互联网金融协会及时调研、调整损害客户权益的合同条款,规范潜在的高利率风险条款,积极推动行业内部形成网络贷款行业示范条款,金融监管部门强化执法监督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互联网贷款机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和惩戒,明确禁止诱导过度负债、超前消费等宣传内容,引导树立正确消费观。”

调研组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压实网贷平台运营者主体责任,明确机构在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等环节的流程规范,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个人信息保护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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