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1号楼;
付景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新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丁明锋,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4 年 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
预计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30,000万元至-40,000 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
披露2023年年报显示,2023年实现净利润-155,587.67万元。公
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
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和第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财务总监丁明锋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和第5.1.9条第二
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
新中、时任财务总监丁明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 2 —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
话:0755-88668308)。
对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