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春
阳路789号;
范庆伟,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会君,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克平,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2021 年12月10日,伟隆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将所持子公司青岛即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即聚机电”)49%股权转让给吕仁红,转让价格为2,450万元。2022年 4月27日,伟隆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将所持即聚机电剩余51%股权转让给吕仁红、宫相开,其中将即聚机电11%股权以 5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仁红,将即聚机电40%股权以 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宫相开。股权转让前,伟隆股份对即聚机电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为824.78万元,两次转让价格合计5,000万元,伟隆股份在2022年4月转让即聚机电51%股权时确认投资收益4,164.12万元,占伟隆股份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8.27%,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伟隆股份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伟隆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6.1.3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伟隆股份董事长范庆伟、时任总经理李会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伟隆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克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范庆伟、时任总经理李会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克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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