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0 万元至-1,000 万元。2024 年 4 月 23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99.70 万元。2024 年 4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99.70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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