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时代万恒,A 股证
券代码:600241;
李 军,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治斌,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姜道林,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庄绍英,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昕刚,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李星宇,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彭 博,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4〕4 号)及《关于对李治斌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4〕5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3 年 4 月至 12 月期间,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辽宁九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能源)与控股子公司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锂能)存在购买结构性存款、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购买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情况。2023 年 9 月 7 日、10 月 10 日等多日中,以上委托理财行为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另经查明,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披露《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九夷锂能、九夷能源 2023 年度委托理财滚动累计购买额 16.46 亿元,单日最高购买金额为 2.3 亿元,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日最高理财余额为 2.3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46%。同时,九夷锂能、九夷能源对部分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存在错误,进而导致公司已披露的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列报项目出现错报,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已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且导致前期定期报告出现错报,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1.2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时任董事长李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治斌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姜道林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庄绍英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副总经理王昕刚作为委托理财的主要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李星宇作为委托理财的主要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彭博作为委托理财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军、总经理李治斌、财务总监姜道林、董事会秘书庄绍英、副总经理王昕刚、副总经理李星宇、副总经理彭博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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