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地方19个企业违法行为被曝光

原标题:市场监管局曝光19个企业违法行为!涉及“反向抹零”标价之外加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普通化妆品功效扩大、虚假检测报告

【典型案例】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4年4月15日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知识产权领域

一、延吉市某批发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1月15日,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的举报。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违法经营额为945元,违法所得36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

加大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力度,有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价格违法领域

二、延边某书店有限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4年1月8日,接到315平台举报。经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当事人的收银系统确认该书店在收取现金时将0.05元至0.09元按照0.1元进行收取,根据调取记录核算出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9日按照以上方式结算共多收取消费者价款613.5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

“反向抹零”的金额虽然不大,但并非一件小事,而是关乎消费者权益、市场规则的重大事宜。延吉市市场监管局将立足职能,畅通投诉举报通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经营的商家,及时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秩序,使老百姓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公平公正地交易。

三、延边某经贸有限公司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案

2023年12月29日,接到315平台举报。经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当事人的“拼多多”平台销售记录确认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大米时,在该大米链接主图宣传“到手价29.9元”,实际销售价格区间为30.9元至35.9元,高于宣传价格29.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3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

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破坏了我市“放心消费市场”建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打击各类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民生计量领域

四、延吉市西市场某副食品摊床零售商品时实际重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案

2024年1月15日,接到举报线索。经查,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在零售食品“香拌酱”时,消费者声称购买1斤,但当事人交付商品时将上述商品包装瓶计算进商品净含量之中,上述香拌酱售价为30元1斤,包装瓶重60克,实际结算商品重量为440克,已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允许偏差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五、延吉市西市场某副食品摊床零售商品时实际重量与贸易结算量偏差超过标准案

2023年 1月 11日,接到举报线索。经查,2024年1月11日在零售食品“松籽”时,消费者声称购买1斤,但当事人称重时未对包装瓶去皮,交付商品时将上述商品包装瓶计算进商品净含量之中,交付时总重量为1.03斤(515克),上述松籽售价为80元1斤,包装瓶重60克,实际结算商品重量为455克,已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允许偏差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启示

网红打卡地的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营造诚信、守正、公正、和谐的消费环境,助力我市建设旅游城市的建设与提升。

六、延吉市某水果蔬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12日,延东分局联合延吉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执法人员到达延吉市东市场及周边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进行现场检测,标准重量5kg砝码在计价秤上显示重量为5.01kg,标准检定分度值应为10g,已超出标准分度值10g,该电子计价秤未贴有年检合格标志,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

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保证量值准确和一致的重要措施,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被列入到强制检定目录,定期检定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生鲜超市内的计量器具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加强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

虚假广告领域

七、延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消费欺诈案

2023年7月24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经营惜玥二合一洗卸凝露,在宝贝详情中写有“清爽、保湿、深层清洁、卸妆”,在详细介绍中写有“温和水润洁净力”、“净彻:快速净妆力量、湿手可用、洁面洗感”、“温润:成分更温和、水润不紧绷”“养肤:亲水配方、养护皮脂膜、葆湿基底”。当事人不能提供功效宣称的科学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3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侵害消费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启示

广告宣传中将普通化妆品功效扩大,向消费者传递错误信息,可能误导销售者购买,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八、延边某生物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普通食品宣称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案

2023年12月5日和21日,互联网广告监测监管数据平台分别收到线索。经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桦树茸的功效”的图文信息,是为计划销售桦树茸而发布的广告,并在广告中将普通食品桦树茸宣称为具有“降血糖,桦树茸对糖尿病治愈率达93%”、“抑制癌细胞扩散和复发”、“缓解各种胃病、肝炎、肾炎”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启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营销发展迅速,在促进消费、满足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推广时夸大宣传,宣称普通产品能治疗疾病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公众身体健康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通过互联网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监测监管力度,对广告中发布普通食品宣称保健、治疗功效等“神医神药”广告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惩处一起。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青岛市场监管”获悉,2024年4月15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燃气安全、广告等领域违法行为,现选出7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广亚铝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铝型材1964支、罚款1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的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明知其采购的“广亚铝材”文字铝型材不是第7803792 号“广亚”、第1049364号“广亚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知识城广亚(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许可的单位生产,加工成铝合金门窗并安装到某在建项目26#、29#号楼,施工完成后,“广亚铝材”文字仍清晰可辨。当事人共采购带“广亚铝材”文字铝型材2418支,使用454支,剩余1964支,货值11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4年1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部门线索通报,要求对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充装气瓶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充装许可到期后,在未重新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充装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2月,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青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经营的某平台商城店铺上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0月初开始在某平台店铺上发布“非遗文化传承人、正宗青岛老火腿、非物质文化遗产、纯腱子肉”等内容的火腿产品互联网广告,同所销售的产品标签涉及的名称内容不符,经产品生产厂家“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证实,从未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系当事人自主制作和网页广告发布内容,其所用的原料是“商品猪鲜品猪肉”和“商品猪鲜品猪副产品”,非纯腱子肉,截至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利用某平台自媒体直播流推广发布广告费1.5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1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样品室干燥器中存放了11个颗粒物采样头,样品状态均为待检,但已出具检测报告;另有1个颗粒物采样头和颗粒物滤膜,样品状态均为待检,但已出具原始检测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西市某美容养生院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3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西市某美容养生院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和解除格式合同的权利,同时在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方面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根据案源线索,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利用公众号发布多条违法广告,包括“牙保卡”等违法医疗广告、“小白理财训练营”等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未核验相关资质的投资理财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农业有限公司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2023年10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农业有限公司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收银结算时存在“反向抹零”收取消费者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收银系统对现金付款消费者的结算金额进行“四舍五入”操作,具体操作是当消费者结算金额的“分位”大于5时,免去“分位”,“角位”进一位后结算,查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共计2574笔,金额合计76.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武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官方微信公众号“武威市场执法”获悉,2024年4月15日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此批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一、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威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生产氯霉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威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生产氯霉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32.00元、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检验,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蜂蜜检验结论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购进蜂蜜原料,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生产蜂蜜50瓶,销售价格18.00元/瓶。执法人员对原料进行监督抽样并送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当事人已销售蜂蜜按销售价格计算违法所得432.00元。当事人提供不出采购原料的产品合格证明或原料检验报告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线索移送规定,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2月5日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二、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凉州区某物资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2日,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凉州区某物资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发动机冷却液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凉州区某物资经营部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外包装上标明“图片”图形和“昆仑之星”文字的乙二醇型负重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328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辨认,属假冒“昆仑之星”注册商标之产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经营额共计126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民勤县某购物中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加价出售商品

2024年2月4日,民勤县市场监管局对民勤县某购物中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4日,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民勤县某购物中心违反明码标价,超过标价收费的行为,要求依法查处。经查:当事人从民勤县某副食商行购进36箱早餐粥后,标价49.00元/箱,但在收银台扫描商品条形码后则显示50.00元/箱,实际售价50.00元/箱,于2023年12月24日,销售了1箱,货值金额:50.00元,其余均未销售,获得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凉州区某火锅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及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 1 月 8 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对凉州区某火锅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及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67.20元、罚款2367.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凉州区某火锅店促销人员发放的促销卡有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要求我局调查处理。经查:该店的促销卡显示:某火锅,VIP限量抢购,感恩大回馈¥39.9抢以下套餐:五个荤菜●●●●●,五个素菜●●●●●,50瓶啤酒、10个指定锅底,打勾表示已使用,本卡遗失不退,不补办,请妥善保管此卡,此卡仅限外场销售(正面);某火锅,10个指定锅底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啤酒50瓶(每次限喝5瓶)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打勾表示已经使用,使用规则(1、本套餐不包含锅底小料,需配合消费到店另付;2、限3位成人及以上使用,4人5人6人以上均可使用,5人以上送指定锅底;3、每桌限用一套,不可叠加及拼桌使用,不可兑现,不可打包;4、不与其他优惠同时享用,菜品需一次消费完毕,不可拆分享用,不可兑现,不得打包带走;5、如菜品供应不足,商家有权换同等价位菜品;6、本套餐产品为特价抢购产品,购买成功后不设退款;7、每人每天只限用一张卡券,到店使用请先出示优惠卡。上述促销卡共有65张,其中已使用的共有28张(已剪切,一半留存于本店,一半由顾客存留),未使用的共37张。上述促销卡标示的五个荤菜、五个素菜、10个指定锅底及啤酒50瓶均没有明示具体的品种、规格、价款,促销卡上也没有明示具体的履行期限,且标示有“本套餐产品为特价抢购产品,购买成功后不设退款”字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造成了多个违法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择一重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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