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发行的万青转债前期已存在触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情形,你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披露《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万青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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