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
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邱亚夫,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张义英,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杜元姝,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
— 2 —
经理;
苏 晓,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长瑞,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卢浩然,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琳瑛,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黄利群,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井新,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艳宝,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杨 成,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泉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胡骏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科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及本所查明,山东如
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1 月至 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
限公司采购业务并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 59,400 万元最终划转
至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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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科技”)银行账户,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 2018 年年度报告净资
产的 21.77%,占如意集团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净资产
的 21.46%、21.41%。前期本所多轮关注问询,如意集团坚称不存
在预付款被占用情况。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如意科技归还上
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二、未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山东
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账户支付
109,855 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86,500 万元合伙企业份额。如意时尚系如意集
团关联人,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 2018 年年
度报告净资产的 40.27%,占如意集团 2019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39.59%。如意集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
时披露。
如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邱亚夫滥用控制地
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占公司资金,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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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
定;同时,邱亚夫作为如意集团时任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董事、总经理杜元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一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如意集团董事苏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如意集团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徐长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如意
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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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独立董事卢浩然,时任董事王琳瑛,时任独立董事
黄利群、李井新,时任监事李艳宝、杨成、李泉林,副总经理胡
骏华、王科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邱亚夫给予公开认
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如意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如意集团时任董事、
总经理杜元姝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我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
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如意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如意科技,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邱亚夫,
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时任董事、总经理杜元姝,董事苏晓,董
— 6 —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徐长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如意集团独立董事卢浩然,时任董事王琳瑛,时任独
立董事黄利群、李井新,时任监事李艳宝、杨成、李泉林,副总
经理胡骏华、王科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如意集团、如意科技、邱亚夫、张义英、杜元姝、苏晓、徐
长瑞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
统一由如意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如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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