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 63 号鼎龙希尔顿花园酒店 21 楼;
龙学勤,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方树坡,时任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文康,时任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小平,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6号)查明的事实,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文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至 9 月,鼎龙文化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以预付采购款及股权款的名义,将合计 6,930 万元资金转给鼎龙文化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龙学勤及其关联方使用。截至 2021 年 12 月,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龙学勤及关联方已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及资金占用费。
鼎龙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鼎龙文化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龙学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中钛科技董事长方树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鼎龙文化时任财务总监刘文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鼎龙文化董事会秘书王小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龙学勤,时任董事、中钛科技董事长方树坡,时任财务总监刘文康,董事会秘书王小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