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2022年 10 月 9 日至 10 月 28 日,你公司累计以 1.24 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年产 5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 1.24 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3.5条和第 6.3.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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