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桑德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5 号)和《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文辉、王书贵、王翼、李星文、王超、万峰、张维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56 号),你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期间,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你公司 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你公司关联方。桑德集团未及时向你公司报
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你公司未在 2019 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未将对大庆龙清 1.83 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 亿元应收账款披露为关联应收款。
二、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
2017 年至 2020 年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 5 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桑德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自 2019 年 3 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情形,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 2023 年8 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 7.26 亿元,你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及 2023 年半年报中披
露。
你公司及桑德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2.1.1 条、6.3.1 条和 6.3.5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同时,提醒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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