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在 2022 年 4 月 8 日至6 月 7 日、6 月 16 日至 29 日、7 月 5 日至 11 日存在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金额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的情形,在此期间公司现金管理最高额为 12.5 亿元,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 2.5亿元且未及时进行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第 6.3.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