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 号
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西发”)2018 年 11月 22 日代为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显示,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将其持有的*ST西发全部股份 28,099,562 股(占比为 10.65%)的表决权委托给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行使,此次权益变动后,芜湖华融成为持有*ST 西发 10.65%股份表决权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ST 西发 2023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暨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天易隆兴累计被司法拍卖 20,299,562 股,累计被拍卖股份占比为 7.7%。芜湖华融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份比例减少超过 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迟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才对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芜湖华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