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刘必安、 李国富、刘彦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刘必安、
李国富、刘彦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 号麓谷钰园 C4 栋 902 房;
刘必安,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国富,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
刘彦茗,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查明的事实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洁股份”或“公司”)相关公告,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金森”)、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梦洁股份披露的《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长沙金森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等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交易完成后,长沙金森将拥有 149,625,910 股公司股份对应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 19.77%,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
2022 年 6 月 29 日,长沙金森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长沙金森 42.62%股权,刘彦茗持有长沙金森 32.79%股权,李国富与刘彦茗签有《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长沙金森 75.41%表决权,李国富为长沙金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由此成为梦洁股份实际控制人。
刘必安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与刘彦茗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委托刘彦茗持有长沙金森 32.79%股权,并委托刘彦茗作为长沙金森挂名法定代表人;于 2022 年 6 月 21日与李国富签署《代持股协议书》,委托李国富持有长沙金森42.62%股权。此外,长沙金森收购梦洁股份 3.85 亿元收购资金中,3.35 亿元来自刘必安安排的相关方,李国富、刘彦茗未实际出资。据此,刘必安实施股权代持,并为长沙金森收购梦洁股份提供主要资金安排,是长沙金森实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长沙金森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控制情况的判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3.4.1 条、第 3.4.2 条的规定。
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作为本次股权代持的实施、参与主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2.1.1 条、第 2.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梦洁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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