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源路 299 号;
戚永楙,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丽娜,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 涛,朗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2 号)和《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以及朗源股份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3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对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核查的专项说明》,2017 年、2018 年,朗源股份控股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世联合)存在虚假交易,导致优世联合2018 年纳入朗源股份合并报表时虚增资产 2,512.72 万元。2018年,优世联合与广东启辰云数据存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辰云)开展设备相关业务,导致虚增应收账款 3,664.84 万元。2019 年、2020 年,优世联合与启辰云、广州市希弥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开展设备相关业务,导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4,215.86 万元,虚增存货 2,830.67 万元。上述事项导致朗源股份 2018 年至 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朗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朗源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戚永楙,财务总监张丽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朗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朗源股份时任总经理张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朗源股份 2018 年、2019 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戚永楙,财务总监张丽娜,时任总经理张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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