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陈敏,时任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 号)查明的事实,陈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陈敏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
时任副总裁,在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职期间,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利用“卢某妹”中山证券账户、
“卢某原”海通证券账户多次买卖仁智股份股票,存在将持有的
仁智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行为,成交股数 2,307,866 股,交易金额 6,627,037.58
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陈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陈敏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陈敏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