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3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引用了出具机构署为福建开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诚评估)的报告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 Z0191 号”的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和评估结论。2022 年 11月 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再次提及上述评估报告信息。但开诚评估并未出具过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 Z0191 号”的评估报告,你公司所获取的评估报告实际为电子版文件,未加盖签字资产评估师印鉴且封面、正文两处报告编号信息存在矛盾。你公司未认真查看该评估报告电子文件,并在未获取
正式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引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12 月 27 日